新疆政法学院读者违章处理办法

 

第一章书刊资料借阅逾期处罚细则

     第 凡读者借阅书、资料超过规定期限,需交纳延期占用费。

 读者借阅图书超期以天为单位计算,超期一天,一册交纳逾期资料占用款0.1元。

第二章丢失书刊、报纸、资料的处罚细则

 将书刊、报纸及其它资料丢失,须用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赔偿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赔偿新书刊、资料需交纳书刊加工费3元。

 对无法购到同版新书刊资料者,需按下列规定赔偿:

  (1)一般单行本书刊、资料,按原书价3倍赔偿,每册书价低于30元的,按30元赔偿;

  (2)线装图书按原价10倍赔偿;

   (3)外文原版图书资料按原价5倍赔偿;

  (4)对两册或两册以上的多卷书,除收回剩余卷册外,应按原价的3倍赔偿;

  (5)期刊丢失一本,按全年价的2倍赔偿。期刊合订本按合订价(包括邮费)装订费总价的3倍赔偿;

  (6)报纸丢失一张按全年价赔偿,报纸合订本按该报全年价和装订费总和的3倍赔偿。


第三章撕、损书刊、报纸及其它资料的处罚细则

     第 对严重污损、勾画、撕毁并影响流通和阅览的书刊、报纸及资料,按丢失书刊、报纸等规定处理。

 对轻度污损、折迭、勾画、撕页、剪裁书刊、报纸等,视情节予以交纳损坏费。一般图书为原书价的1--2倍;期刊为单本原定价的1--2倍;报纸为月价的1--2倍;撕页、裁剪则根据不同情况按“丢失书刊、报纸、资料的处罚细则”第二条款执行处罚。

第四章对于偷窃书刊、报纸和其它资料的处罚

    第 认定偷窃书刊的行为,以经过一楼防盗仪报警声响起为准。

    第 对偷窃书刊、报纸及其它资料者,一律按定价的4倍处罚,停止其借阅期三个月,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通告给读者所在部门或学院。

    第 对屡教不改者,或连续被抓两次或两次以上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 凡拒绝赔偿和处罚处理者,除停止其借阅外,同时通知有关部门从本人工资或助学金、奖金中扣除,或离校时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直到按规定处理为止。  

    第十一 图书馆工作人员按规定收缴处罚,从读者帐户中扣除,严禁收取现金。如借阅处收取现金,被处罚者有权拒绝付款并向图书馆领导举报,经查证属实者,奖励50元,奖励金由违规工作人员支付。

第五章关于非法使用电子资源的有关处罚

十二 以下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是侵犯网络数据库商知识产权的行为,会导致学校收到出版商警告,部分IP访问中断,甚至整个电子资源访问被终止,应严格禁止。

1)使用任何自动下载软件或智能机器人下载工具进行下载、打印、传输或复制授权资料;

2)对电子资源连续、系统、集中、批量进行下载、浏览、检索等操作,超出数据库商设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3)对全文期刊/会议录数据库整卷/期批量下载;对事实数据库、电子图书整库下载;对文摘数据库特定范围(主题、时间段、文献类型等)的记录集中批量下载;对摘要、章节和目录的总和下载;

4)把存储于个人计算机的用于个人研究或学习的资料以公共方式提供给非授权用户使用

5)将所获得的文献批量提供给非授权用户,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商业牟利;

6)将个人网络账号提供给非授权用户使用本校电子资源;

7)有意将自己的用户名和口令在相关人员中散发、或通过公共途径公布;

8)私设代理服务器,将本校电子资源提供给外单位人员使用;

9)对数据库内容或软件进行破解,提供公共或商业服务等黑客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十三 违反上述规定的违规行为,一经图书馆查实,将做出以下处理:

1)通知所在单位领导,责成违规当事人单位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与教育;

2)违规当事人于3个工作日内到图书馆接受调查并提交书面检讨;

3)网上通报被封IP地址所有者姓名、工作单位及处理结果;

4)停止借书权限半年;

5)冻结校园网网络账号两个月;

6)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给电子资源出版商,以解除访问封锁;

7)情节严重者,将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8)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法律纠纷,由违规者承担。

第六章关于违章不服从者的有关处罚

十四 对以下违章且不服从管理者,将暂停其借阅权限15天,并记录违章一次;再犯者,将暂停其借阅权限30天,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1)通过公共检索用机上校园外网或造成检索用机不能正常使用;

2)抢占阅览座位,不听劝告;

3)在馆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在非指定区域吃零食;

4)乱扔图书,不按规定取书和肆意弄乱书架。

十五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十六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