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法学院图书馆消防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日期:2024-01-09点击率:10

新疆政法学院图书馆消防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第一章日常安全须知

第一条图书馆全体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做到防火、防水、防盗、防虫、防潮,保证馆舍、设备和藏书的安全。

第二条图书馆内禁止烟火,严禁在书库、公共阅览区、休闲区吸烟。

第三条工作人员要掌握消防常识,学会使用消防器材,并将消防器材放置到固定位置,不准他人随意挪到。

第四条每半月由专人负责检查水电,发现问题及时向图书馆综合办公室汇报。

第五条由图书馆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各大门的门锁钥匙,不得丢失。

第六条若发现不正常现象,应立即进行检查,发现疑点及时与保卫处值班人员联系,并做好现场记录。发生险情时,要及时通知保卫部门,并注意保护现场。

第七条在正常开馆的情况下,下班时,每个房间保证做到关门、关窗、关水源、关电源。电器设备应由使用人员认真管理。

第八条节假日由图书馆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开馆时间。闭馆时,任何人不得入馆,如需进馆,需征得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入馆。

 

第二章消防疏散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组织领导

图书馆馆领导和各部主任负责组织领导图书馆整体消防疏散工作。

第十条机构设置

1)各楼层设立义务消防和疏散引导员制度,负责本楼层的日常消防安全和紧急疏散工作。

2)各楼层义务消防和疏散引导员一般由各部门主任担任。

第十一条消防疏散引导员职责

1)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保卫和应急防范意识。

2)了解并检查馆内主要疏散通道,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

3)一旦发生火情或其它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并迅速组织馆内读者从疏散通道有序疏散。

4)加强学习,提高自身和读者的应急处理和逃生能力。

5)加强演练,并做好各种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引导预案和必要准备。

十二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2023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