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法学院图书馆参观接待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图书馆对参观接待工作的管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人员来本馆参观,须事先与馆长办公室联系,经同意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参观。
第三条 参观人员须保持安静,入馆时关掉手机,不拥挤,不喧哗。
第四条 参观人员在没有馆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带领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进入各阅览室参观。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接待的参观团、旅游团,各系办班或临时来访人员未经许可谢绝入内。
第六条 国内外图书馆界的业务访问需提前与馆长办公室联系,馆长办公室根据来访者具体要求,安排有关人员接待。
第七条 广播电视和新闻单位入馆采访和拍摄,事先须经校宣传部批准,接宣传部通知后图书馆安排专人接待。原则上不接待商业性制片活动。
第八条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24日起施行。